李先生于今年5月經人介紹看中了南城某住宅小區的一套面積為108平方米的物業。隨后與業主方簽訂購房協議,總價為180萬元,在支付了首期款70萬元之后,李先生收樓開始進行裝修,這期間,買賣雙方等候辦理按揭貸款和過戶手續。但到了8月份,有法院執行法官前來告知李先生,因為此房的賣方即業主遭遇經濟糾紛,此房需查封等候處理。
李先生問:由于賣方隱瞞自身債務問題,導致自己買入的房在交易期間遭遇查封,應該如何合理合法的成功收樓?或者確保經濟不受損失?
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唐勝利律師: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。房屋的善意買受人(即正常交易取得房屋)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實際占有了房屋,同時支付大部分房款,在尚未過戶之時遭遇查封,經過調查買受人沒有過錯的,買受人可以提起復議或者按照執行異議規程提出異議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本案例的問題是,李先生支付的房款沒有達到總價的一半,因此在現有規定之下,無法確保有效提起復議。因此,只能直接向賣方提出退款或者索賠。同時建議買房人在房屋交易協議中明確注明,如果遭遇類似情況時的解決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