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批準的《北京城市總體規劃》,要求北京市減量發展,到2020年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比現狀減少60平方公里左右,到2035年再減少100平方公里左右。集體建設用地減量發展并不容易。一是減量意味著集體建設用地從大變小或從有變無,可能傷及農民利益。二是減量的建設用地要轉為非建設用地,企業缺乏參與的積極性。三是減量所在的具體地塊大多不是城市建設急需,有關方面可能缺乏緊迫感。以前也設想集體建設用地減量,但由于缺乏政策引導,某些時段規劃擬騰退集體建設用地卻不降反增。目前全市需騰退的集體建設用地仍有數百平方公里。
如何建立集體建設用地減量發展的機制呢?一是堅定開展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產業用地試點。集體產業用地大多以村為單位分散布局,容積率和經濟效益都比較低。在由鄉鎮協調好相關各村利益關系、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基礎上,通過相對集中布局、提高容積率、完善相關手續等方式,可以在減少占地面積的同時,取得大致相同乃至更高的經濟效益。目前已有成功先例。
二是探索集體建設用地減量置換機制。《規劃》鼓勵農村人口就地就近城鎮化,利用減量升級后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發展休閑旅游養老等產業。但現在集體建設用地的地理位置,不一定適宜就地利用或改造。如村莊里的農宅閑置著,想建設休閑農莊的地方卻沒有建設用地。可以在制定規劃的基礎上,將農村閑置的集體建設用地按一定比例減量置換,將其用地指標安排到農村發展需要的地點。這對于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存量,實施鄉村振興戰略,具有重要意義。農村對此的需求很大,建議盡早研究并開展試點。
三是建立建設用地指標的區域平衡機制。考慮按《規劃》要求,以鄉鎮為基本單元,將城鎮建設用地新增和集體建設用地騰退按比例掛鉤。只有先拆舊形成“地票”,才能取得指標“建新”,從而真正建立“拆舊建新”的倒逼機制。“地票”可以交易,其收益歸建設用地騰退人所有。這實際上是擬騰退的現狀集體建設用地的“變現”,有利于提高騰退的積極性。
如何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呢?一是相關政策與集體建設用地改革試點相銜接。北京市正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改革試點,一定條件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、同權同價。如果規劃集體建設用地的收益完全歸屬該集體,可能會對建設綠隔或保有農田的其他農村集體產生影響。試點政策在提高集體建設用地價值的同時,可能也會影響到騰退集體建設用地的成本。因而集體建設用地改革試點應兼顧國家、集體經濟組織、農民之間,以及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、不同土地性質之間的利益關系。
二是規劃上更多考慮其可實施性。此前規劃將大量建設用地指標集中安排,由此新增的城鎮建設用地,在賬面上與其他地方的建設用地減量相掛鉤。建新而不拆舊,是城鄉建設用地指標突破的主要原因。要優化城市規劃,盡量使建新與拆舊在空間上合二為一,以引導和便利集體建設用地減量發展。還可以按區域統籌的原則,整建制地將一定地區集體建設用地騰退納入一級開發,做到“開發一個、帶動一片”。
三是嚴厲打擊違法建設。堵不住違法建設這個口,集體建設用地減量就不可能實現。